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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井泉:制定政策要取得监管对象支持

2016/3/1

2月29日下午3时,在国新办举行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食药监总局局长毕井泉在回应药品电子监管码争议时表示,制定政策要取得监管对象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国家食药监总局暂停执行药品电子监管,是否意味着总局放弃了电子监管的方向。电子监管码是完全放弃还是另起炉灶再来做?对于近期有经营企业联名提出全面取消电子监管码,总局如何回应?

毕井泉说,电子监管是我们在监管过程中的一种探索,对这种探索难免有不同的认识,甚至争议。企业是食品药品研发和生产的主体,应当承担起保障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和建设产品追溯体系的主体责任。

任何政策措施的制定都要充分考虑其经济性、有效性、公平性、合法性,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监管对象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这就是我们监管部门对电子监管码争议的经验教训的反思和体会。”

他表示,监管部门今后要按照上述原则来妥善处理涉及到公众用药查询、企业切身利益和政府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妥善处理这个历史遗留问题。

毕井泉还提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是维护公众健康,要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作为监管部门,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企业家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财富,对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也不要轻易质疑。

 一个多月来,“药企告食药监指其强推电子监管码重复建设”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并持续发酵。

此前报道,1月25日,因不满国家食药监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养天和)一纸诉状将其告到北京一中院,提出三点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国家食药监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国家食药监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国家食药监总局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关于药品电子监管的条款之合法性进行审查。

对养天和的诉讼请求,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不在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立案。

2月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回应药品电子监管码争议称,将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月20日,提出药品电子监管码可以打击假劣药品、监督药品生产流通全过程的国家食药监总局突然连发两则消息,宣布暂停全面执行电子监管,并就《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电子监管内容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将规范中的“药品电子监管系统”修改为“药品追溯系统”,并取消强制执行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要求。

2月21日晚间,阿里健康(00241)通过香港交易所发布公告,首次公开确认正在与国家食药监总局讨论药品电子监管网的移交事项,强调只负责药品电子监管网技术。

2月23日,原本准备上诉的养天和宣布放弃对国家食药监总局提起上诉,原因是国家食药监总局叫停药品电子监管并启动修规,已经解决了此前该公司诉讼的问题。

本文转自澎湃新闻